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債權人 謝惠金 上列債權人謝惠金因與債務人 曾明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惠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退票理由單(票號:HA0000000)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曾明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