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次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次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次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同年7月15日、同年8月3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1年4月。受刑人於98年
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查本件受刑人范次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1年4月確定。
嗣於98年6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
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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