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岳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282、5517號、108年度偵字第1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振岳與「福春168號」漁船(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00號)之船長即被告 邵春樹 ,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菸,依法不得擅自輸入,竟另與菲律籍漁工DELACRUZ,ALWINALVAREZ(下稱 艾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6月1日至4日間某日某時許,由張振岳指示邵春樹駕駛上開漁船至距東港漁港以西約40海哩處之海域,接駁他船船上之如附表所示私菸,並約定事成後可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邵春樹遂於同年月4日12時22分許,駕駛「福春168號」漁船,搭載艾文自屏東縣東港鎮東港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港,於同日21時,航行至距東港漁港以西約40海哩之我國領海外之海域,由某紅白色船隻將以透明防水袋裝袋之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丟擲至「福春168號」甲板上,再由邵春樹與艾文一同將私菸藏放在該船左右舷走道下方之密室內。次日(5日)10時13分許,邵春樹將如附表所示之私菸載回上開漁港,而以此方式未經許可輸入私菸,然為執行安檢任務之海巡署東港安檢所安檢人員發現而查獲,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因認被告張振岳與邵春樹共同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振岳業於訴訟繫屬後之
108年5月14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除戶部分)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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