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游上慶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提出之股票掛失函所載,台端僅為 游敏光 之代理人,則台端以自己名義聲請之依據為何?如聲請人有誤,請提出經聲請人游敏光及台端於狀底簽章,聲請人為游敏光,台端為代理人之聲請狀,並提出游敏光委任台端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有疑問,請就近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問或電詢本院訴訟輔導科)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