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羈押,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皆坦承犯行,配合檢警供出毒品上游,且就所犯深感悔意;再者,被告父母皆往生,現育有一女、一子,各為八歲、一歲,均年幼待嗷哺,妻子現懷有身孕,生活困若,急需援助,懇祈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對妻小做最妥善之安置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三七號、第三三三八號、三三三九號、第三六三七號、第三六三八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一號),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卷證資料及證人所述,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未審結,若未予繼續羈押,顯難保全後續之審判;另被告所述前揭家庭因素、狀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即便屬實,僅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尚難成理,俱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綜上,本院審酌前開情節,設若非予羈押,則審判之進行將有窒礙之虞,是被告仍有執行羈押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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