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00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以下同)94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到期日為101年9月21日,約定利率第一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止採2.68%固定計息,第七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2.88%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11%機動計息,期限7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及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98年4月2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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