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 胡靜蓉 訴訟代理人 羅芳春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被告 李彥樺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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