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告 巫明鴻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被告里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雅瓊 訴訟代理人 林塏辰 追加被告 鍾坤海 追加被告 盧秋妤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外,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里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追加被告鍾坤海、盧秋妤,及聲明追加:被告里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鍾坤海、盧秋妤應連帶給付原告5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所提之原訴訟與追加訴訟不但被告不完全相同,且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又追加訴訟之聲明暨主張之基礎原因事實與原訴亦均不相同,且有延滯訴訟之進行,是原告提起追加訴訟及追加被告,並無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處,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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