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債權人桃園市新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姜義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文傑羅茂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金額第二項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羅茂生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