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啟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啟瑞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