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1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裕(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3652、13738、13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追加起訴,並於同年月29日繫屬本院,有該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8日屏檢 錦謙 113偵13652字第1139048908號函上本院收狀戳上日期在卷可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之113年11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足見被告在本案繫屬於本院前即已死亡,本案已無審判之對象,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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