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國龍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陳錦昇 律師
鄭伊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0、6774、8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國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國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起羈押被告3月,並自113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觀察勒戒待執行,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9日先予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第121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1頁)。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且本案已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30日宣判,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無逃亡及再犯之可能,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9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