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
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蕙媛選任辯護人張家豪律師被告葉葦婷選任辯護人 王君雄 律師被告 杜昀樺 選任辯護人 黃文承 律師被告COHENDOREL選任辯護人 許富寓 律師
吳啟瑞 律師被告AHRONSNIRISRAEL選任辯護人 曾耀賢 律師被告 張嘉瑩 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 律師被告NIKOLOVKRISTIYANBORISLAVOV
ASSOULINEANDREIGABRIEL
吳嘉玲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劉芯言 律師
巫宗翰 律師被告ROTMANBARAK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 律師被告LOOYILING(中文名 盧奕苓 )選任辯護人 黃玟錡 律師被告 陳貝雅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 律師被告BENYOSEFLIORYOSEF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第2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卯○○、辰○○、子○○、丙○○○○、甲○○○○○○、丑○○、庚○○○○○○○○○○○○、乙○○○○○○○○○○
、壬○○、辛○○○○、己○○○、寅○○、BENYOSEFL
IORYOSEF均無罪。附表編號1至21「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ROBENJEREMYJOSEPH(法國籍,中文名: 吳斌爾利米 ,另經臺北地檢署發布通緝)係 杰爾 有限公司(原名: 伊黎瑪雅 有限公司〈下稱伊黎瑪雅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2,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設立,109年4月16日更名,下稱杰爾公司)及百優樂克斯有限公司(下稱百優樂克斯公司)負責人,在臺從事代理販售法國品牌BONAGE及L'CORE等女性保養用品,被告卯○○、子○○、辰○○則受僱於ROBENJEREMYJOSEPH,在杰爾公司/伊黎瑪雅公司負責該公司申請外國人來臺工作許可之業務。另ROBENJERE
MYJOSEPH旗下員工被告甲○○○○○○、ADIRYOSFIAN(另行經臺北地檢署發布通緝)及 孟翎 (經不起訴處分)於108、109年間分別擔任ROBENJEREMYJOSEPH資助設立之艾爾瑞有限公司(下稱艾爾瑞公司)、美斯金有限公司(下稱美斯金公司)、百納吉有限公司(下稱百納吉公司)負責人,ROBENJEREMYJOSEPH則參與該等公司外國人事聘僱之指揮調派。ROBENJEREMYJOSEPH、被告卯○○、子○○、辰○○、甲○○○○○○為使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等21人得以取得勞動許可及居留權,明知該等人士並無受美國L’COREPARISLLC公司(下稱L’CORE公司)、英國BONAGECOSMETICS(MELLEVENTUREUKLTD.)(下稱MELLE公司)、英國LASIDORECOSMETI
CSLTD.(下稱LASIDORE公司)或美國PREDIREPARIS公司(下稱PREDIRE公司)聘請或派遣來臺,為杰爾公司/伊黎瑪雅公司、百優樂克斯公司、艾爾瑞公司、美斯金公司及百納吉公司訓練員工銷售技能等客觀事實,竟利用前開5家公司名義,而與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違反入出國移民法之犯意聯絡,分別為附表所示之犯行(各別犯行之共犯關係詳如附表)。
因認㈠附表編號1至9、12至19部分,被告卯○○、辰○○、子○○、丙○○○○、甲○○○○○○、丑○○、庚○○○○○○○
○○○○○、乙○○○○○○○○○○、壬○○、辛○○○○、BENYOSEFLIORYOSEF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可入國等罪嫌;㈡附表編號10、11部分,被告卯○○、己○○○、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㈢附表編號20、21部分,核被告卯○○、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列之各項證據為其論斷依據。
四、訊據被告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如下:㈠被告卯○○辯稱:我不知道文件虛假,是受公司指示辦理(本
院訴1241卷一第316頁);且做這個工作證沒有任何誘因,我沒有拿到任何的好處,也不會拿到獎金,我最開始認為老闆ROBENJEREMYJOSEPH是合法的,因為他都說這些基礎都是他有代理權,而且我身在公司我每天看到有營利、有店面、有報關、有正常付房租,基本上營運上沒有問題,生意是正常的,但是接觸外國人的部分,都是老闆自己去接觸,我們不可能接觸他們的,如果說要做什麼都是老闆或是同事轉述給我來做這些文件,但我沒有辦法辨認這些文件是否是真的還是假的,還是他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所以我是依照他的說法與轉述去做文件,我不清楚是發生什麼事,因為老闆告訴我都是真的,這是我要強調的,還要補充過去申辦過的工作許可,都由勞動部核發,都沒有問題,所以我相信老闆說的都是正確的,告訴我說有授權的部分也都是正確的(本院訴1241卷四第117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卯○○107年12月26日才開始任職,受主管ROBENJEREMYJOSEPH指示處理,無法辨別真偽(本院訴1241卷二第219至220頁)等語。
㈡被告辰○○辯稱:我僅是受老闆指示單純寄信(本院訴1241卷
一第316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辰○○只有協助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癸○○寄送文件,不知道文件虛假,也沒有製作文件(審訴卷第201頁、本院訴1241卷一第318頁);被告辰○○只是一個化妝品專櫃人員,依照一般經驗法則沒有動機去行使偽造文書或是要製作偽造文書,可能因為業績不佳,公司有時會請被告去做一些總務的遞送文件或是寄送文件(本院訴1241卷四第120至121頁)等語。
㈢被告子○○辯稱:我沒有偽造,我不知道文件是假的,我任職
期間很短(108年6月12日至108年7月5日)(本院訴1241卷一第316至317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子○○單純寄送文件,不知道偽造情形(本院訴1241卷二第175至181頁);被告子○○就職期間非常短暫,她實際上是6月12日上班,7月5日離職,總共僅20來天,本件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明知或可能知道她所經辦的某一份文件是偽造的而仍然送件(本院訴1241卷四第121頁)等語。
㈣被告丙○○○○辯稱:我剛到臺灣時未滿18歲,我提供真
實文件給公司,至於公司提出辦理工作許可、居留的文件我沒看過,不知道真假,也沒簽過,沒有偽造(本院訴1241卷一第293至295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確實有幫美國公司(主觀上被告認為是L’CORE公司)做產品銷售,主觀上認為文件真實(本院訴1241卷一第293至295頁);被告丙○○○○看到R0BENJEREMYJOSEPH臉書的招募,他聲稱一切工作都是合法,因此被告只有交付護照,至於其他文件,有關於銷售計劃、服務協議書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被告丙○○○○實際上都不知道也沒看過,此部分在被告卯○○及相關證人的證述可以清楚地證明,本件檢察官起訴時間點是107年11月至108年11月,在此期間被告丙○○○○是L'CORE公司員工,被告於偵訊時表示他有在有L'CORE工作,他的認知他確實有在臺北L'CORE上班(本院訴1241卷四第121至122頁)等語。
㈤被告甲○○○○○○辯稱:我沒有用虛偽的文件來申請
入境資格,我提出的申請文件都是真實的(本院訴1241卷二第218至219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不懂中文,沒有為公司處理工作許可、居留事項,起訴書所載艾爾瑞、美斯金公司都是被告所有的公司,但與本案無涉(見本院訴1241卷一第341頁、第351頁)等語。
㈥被告丑○○辯稱:我沒有看過這些文件,不知道公司會用假文件申請,我也沒有簽名(本院訴1241卷一第317頁)等語。
辯護人辯以:被告丑○○應徵工作後僅提供真實文件,對於公司用其他不實文件申請工作許可並未參與(審訴卷第221至229頁)等語。
㈦被告庚○○○○○○○○○○○○辯稱:我看不懂中文,
不知道文件上面寫什麼,我是合法進入臺灣工作(本院訴1241卷一第317頁);檢察官說我知道這件事情是不正確的,我不記得CHRIS是不是我,如果CHRIS是我的話,上面寫的日期也是在案件發生之後,所以不能因此說我知道。如果法院認為R0BENJEREMYJOSEPH要為這些偽造文件負責,這些是政府部門核准這些文件,我覺得法院在知道這些外國人不知情也沒有提供這些文件的狀況下,判我們這些外國人有罪的話,我認為不公平(本院訴1241卷四第118頁)等語。
㈧被告乙○○○○○○○○○○辯稱:我只是來臺灣工作,
公司說會處理好工作許可,我就照做,我只有提供護照而已(本院訴1241卷一第317至318頁);我來臺灣只是信任R0BE
NJEREMYJOSEPH想要找一份工作,我都有合法居留,沒有逾期居留,R0BENJEREMYJOSEPH做的那些事情我不知道(本院訴1241卷四第118頁)等語。
㈨被告壬○○辯稱:我沒有看過那些資料,不知道文件真偽(本
院訴1241卷一第318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壬○○應徵工作後僅提供真實文件,對於公司用其他不實文件申請工作許可並未參與(審訴卷第221至229頁)等語。
㈩被告辛○○○○辯稱:我只有提供護照,交給公司處理,
申請許可的文件不是我處理的(本院訴1241卷一第318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辛○○○○只有提供護照,沒看過申請文件,無偽造行為與犯意(本院訴1241卷一第319、335至336頁)等語。
被告己○○○辯稱:我只有提供真實文件,文件不是我
製作(本院訴1241卷一第318頁);我來臺灣已經十年了,從讀完大學找工作都是用僑生點評制來找工作,我繳的文件都是真實的,我捲入這個案件我覺得很無辜也很無言(本院訴1241卷四第118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己○○○
無偽造行為,亦無提供偽造文件,亦未於文件上簽名(本院訴1241卷一第319頁、卷二第329至331頁)等語。
被告寅○○辯稱:文件不是我製作,我沒看過,也沒簽名(本
院訴1241卷一第318頁)等語。辯護人辯以:被告無偽造行為,亦未於文件上簽名,案發時被告已有工作許可,不需要為本件犯行(審訴卷第246-1至246-7頁、本院訴1241卷一第319頁)等語。
被告BENYOSEFLIORYOSEF辯稱:我並未受雇於L’CORE、MEL
LE公司,但起訴之文件不是我製作,我沒看過,也沒簽名,我只有把護照給ROBENJEREMYJOSEPH,他說會把工作許可、居留辦妥(本院訴437卷第49至51頁);我們來臺灣只是為了工作,不是要來找什麼麻煩,我之前很喜歡臺灣,因為覺得臺灣是一個民主的國家,我相信臺灣的制度也相信臺灣司法是公正的,檢察官說到我的部分沒有說看到什麼證據,也沒說我有跟什麼人去聯絡,也沒有證據有關我的部分,希望庭上可以給我一個公平審判(本院訴1241卷四第118頁)等語。
五、經查:㈠ROBENJEREMYJOSEPH為杰爾公司及百優樂克斯公司負責人,
在臺從事代理販售法國品牌BONAGE及L'CORE等女性保養用品,被告卯○○則受僱於ROBENJERREMYJOSEPH上揭公司,被告辰○○、子○○受僱於伊黎瑪雅公司。另ROBENJEREMYJOSEPH旗下員工被告甲○○○○○○、ADIRYOSFIAN及孟翎於
108、109年間分別擔ROBENJEREMYJOSEPH資助設立之艾爾瑞公司、美斯金公司、百納吉公司負責人,ROBENJEREMYJOSEPH則參與該等公司外國人事聘僱之指揮調派。上開ROBEN
JEREMYJOSEPH所指揮調派之各公司有提出附表編號1至21「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欄所示之文件,向我國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除編號20、21外),待勞動部許可後再持以向外交部申請居留資格(除編號10、11、20、21外)等事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列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且為被告卯○○等13人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㈡被告卯○○、辰○○、子○○雖受僱於ROBENJEREMYJOSEPH,被告
甲○○○○○○等其餘被告10人亦是受ROBENJEREMYJOSEPH指示而辦理居留申請,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卯○○等13人有直接或間接與美國L’CORE公司、英國MELLE公司、英國LASIDORE公司或美國PREDIRE公司接觸,是就ROBENJEREMYJOSEPH如何跟上開外國公司接洽合作銷售訓練計畫及履行服務協議,具體內容為何?是否確實未獲得上開外國公司之授權偽作在職、派遣或受訓文件?被告卯○○等13人如何知悉申請內容不實?據此已難逕認被告卯○○等13人與ROBENJEREMYJOSEPH,主觀上有共犯本案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另被告卯○○、辰○○、子○○均受僱於R0BENJEREMYJOSEPH,與
雇主R0BENJEREMYJOSEPH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公司並有固定之辦公處所及門市,且代理販售外國L’CO
RE、BONAGE(即MELLE)公司化妝品及保養品,有合法之營業項目並正常經營,是該公司縱需要外籍人士來台協助推展業務,與常理無悖,此等辦理外籍人士來台業務,並非專為不法犯罪之用,一般受僱人本難將此與犯罪行為連結。而被告卯○○、辰○○、子○○為受僱人,不論是否對於經手之資料真實性存有懷疑,其等對於雇主所提供之文件資料,外籍人士是否有任職外國公司或接受訓練,本無向外國公司或官方單位查證真實性之權限與能力,亦無法判斷真偽,自無從認定被告卯○○、辰○○、子○○主觀上認知本案相關文件不實。故縱使被告卯○○、辰○○、子○○依雇主R0BENJEREMYJOSEPH指示為本案行為,係基於對於公司及雇主之信任而為,況本案並無事證足認被告卯○○、辰○○、子○○有因此而取得不法之報酬,衡情被告卯○○、辰○○、子○○當不致甘冒刑事制裁之風險為本案犯行,而無法推認其等3人有不確定故意存在,尚無法排除被告卯○○、辰○○、子○○係遭R0BENJEREMYJOSEPH之利用作為工具製作本案相關文件或送件,自無法逕令被告卯○○、辰○○、子○○擔負本案罪責。
㈣又被告卯○○前有為被告丙○○○○女友SIRIWANPRAPASSORN偽造英國MELLE公司訓練計畫合約與服務協議書而申請工作許可,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36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丙○○○○則經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0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等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判決書存卷可考,而該案發生於109年6月至11月間,而本案如附表編號1被告丙○○○○部分之犯罪時間則為107年11月至108年11月間,可見該案發生在本案如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之後,是被告卯○○、丙○○○○雖於該案自白坦承犯行,然此為被告卯○○、丙○○○○基於當時時空背景下所為之訴訟策略決定,且後案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不同,自無法比附援引,更難僅以被告卯○○、丙○○○○於該案之自白,率爾回推被告卯○○、丙○○○○主觀上於本案中亦有犯罪之故意或犯行。
㈤再依被告卯○○與R0BENJEREMYJOSEPH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偵3670卷一第161至197頁)略以,被告卯○○稱:「Boss,willyourlawyertakecaretheDorgfcaseformetomorrow?(老闆你會不會幫我照料,明天請律師幫我打有關DOR女朋友的案件)」、「Iamaccused,becauseofapplyingworkpermit(因為我被起訴是因為申請工作證的問題)」等語,R0BENJEREMYJOSEPH回稱:「Becauseusaywrongthingsintheinvestigation(因為妳在調查時說了錯誤的東西)」,「Utoldthemmemanydetailsthatucanottellthem(妳說了非常多的細節,妳不能告訴他們)」(偵3670卷一第190至191頁)等語,然此上開案件與本案犯罪事實不同,此僅可證明被告另有因辦理工作證業務而遭調查,並向R0BENJEREMYJOSEPH請求委任律師協助,據此尚無法推認被告與R0BENJEREMYJOSEPH有本件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另依被告卯○○與被告子○○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670卷
一第139至145頁)略以,被告子○○問被告卯○○「...這些外國人還在任職嗎?」,被告卯○○說「均不在,可以放在檔案較後面,kanika是Dor女友,也是20歲以下,如果未來要幫她辦工作證也會很麻煩,前經辦文件均照偽造文書,讓你知道一下」、「就Dor部分,B類」、「特別申請老闆會說,但他不會提供文件,就照那幾位做,所以我才說偽造文書」等語,對此被告卯○○辯稱:因為我當時有誤解,老闆說國外我們有代理,可以授權我們做任何的事情,後來我請被告子○○去向老闆確認,老闆也說確實有代理這件事情。我有誤解所以才會說是偽造文書,就是我認為這些是假的,但實際上老闆說是有代理,所以是他有授權才去做的,我對於偽造文書這件事我是有誤解的等語,而被告卯○○本非法律專業人員,就何為偽造文書之法律概念本難精確掌握加以定義,就資料不足而代為製作之文件,誤認屬偽造文書,然嗣後既經R0
BENJEREMYJOSEPH解釋此部分係經代理而獲有授權而為。況依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對話時間在108年6月24日,此時被告子○○到職未逾二週,對話內容主要係被告子○○詢問被告卯○○業務內容及處理方式,被告卯○○回稱:「因為外國人資料都是造假的」、「只好造假、Andrew,dor、資料都是我寫的」、「你看檔案、訓練紀錄、服務紀錄、都是假的」、「Matan也是假的」、「Dor,Gabriel不要參考」等語,互核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人姓名、犯罪時間,並無積極事證證明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人與被告卯○○所稱有造假之人相符。甚者,被告卯○○、子○○對於本案相關文件真實性及R0BENJEREMYJOSEPH是否獲有授權等節,是否可明確界定,容有疑義,已如前述,是亦難以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逕為被告卯○○、子○○不利之認定。
㈦依被告卯○○與被告甲○○○○○○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3670卷一第149至159頁),未見有積極事證證明被告卯○○有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犯行。況被告卯○○在對話中亦稱:「Iwon'tdofakedocumentsfromnowon(以後我不會再做假文件了)」(同上卷第151頁)、「AlsoIamoncou
rtprobationfortwoyearsIcannotdoworkpermita
nymore(我已被法庭緩刑兩年,我無法再辦理工作許可證)」、「Ifusefakedocuments,Icannotdo.(如果使用假文件,我無法做到)」等語(偵3670卷一第158頁),可見被告已明確拒絕使用虛偽文件。甚者,本案尚無法排除被告卯○○受R0BENJEREMYJOSEPH利用,始依其指示而辦理相關業務,均難遽為不利被告卯○○之事實認定。
㈧依證人即被告卯○○於本院中證稱:内容都是Jeremy指示我撰
寫,我有請被告子○○跟Jeremy確認國外授權是否真的,我當時擔心不是真的,但後來她有去跟Jeremy確認,國外確實有授權,老闆沒有拿國外授權文件給我們看,老闆說有授權,所有聯絡都是Jeremy聯絡,我們不會聯絡國外供應商;Jeremy不喜歡我們跟外國人接洽,我只接洽Jeremy;要入境臺灣工作的工作許可申請流程,外國人是不會清楚;文件都是Jeremy提供,我不會跟要入境的外國人索取文件,因為我沒有外國人的聯絡方式;送出申請書之前,公司不會提供給外國人看這些申請文件;文件上蓋印的美國、英國公司章或簽名,我不知道如何蓋上,拿到就已經簽好、蓋好等語(本院訴1241卷三第20至21頁、第31頁、第35至36頁、第38頁、第62頁)。證人即被告辰○○於本院中具結證稱:我會寄送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送件資料,印象中寄過2次,不記得文件是誰拿給我的;寄的的東西已經包好,不會檢查相關文件;給我文件的人是辦公室的人不是被告COHEND0REL本人等語(本院訴1241卷三第80、85、86頁)。證人即被告子○○於本院中證稱:第一次我問Jeremy說TINA(即卯○○)有講這個是非法的,他說基本上這些是合法的,我當時說「Ifillegal,I
can’tdothat(如果非法,我不能做)」;另内容是提供我什麼資料,我照實際狀況KEY的,我不可能填寫任何沒有提供給我過的資料内容;Jeremy說你看公司都有授權,我忘了品牌是什麼,都有同意授權合法代理,就是英文其實我也看不懂,我覺得合法就好,因為我無從判斷這些事情,給我文件我只能負責送上平台;我任職時間較短,所以也沒有跟在場被告等人在業務上接觸等語(本院訴1241卷三第92、93、96、102頁)。證人癸○○於本院中證稱:幫伊黎瑪雅公司提出申請的文件大部分都是從Jeremy處取得,Jeremy會直接送文件到辦公室,不太有印象有無接觸過在場的外國人或卯○○、辰○○、子○○等人等語(本院訴1241卷三第108至109頁)。據上足認被告卯○○、子○○主觀上認知R0BENJEREMYJOSEPH有獲得相關合法授權,方依其指示為之;被告辰○○則單純寄送文件,對於文件內容並未過問且不知悉,而被告丙○○○○、甲○○○○○○、丑○○、庚○○○○○○○○○○○○
、乙○○○○○○○○○○、壬○○、辛○○○○、己○○○、寅○○、BENYOSEFLIORYOSEF等10人(下稱被告丙○○○○等10人),並未與被告卯○○、辰○○及子○○直接傳遞文件,被告丙○○○○等10人事先未看過本案偽造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在職證明或受訓文件之事實。
㈨被告丙○○○○等10人均為外國人或港澳地區人民,其等合法申請在臺居留工作,實務上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是被告丙○○○○等10人本無行使偽造文書而非法入境、居留臺灣之犯罪動機。況其等對於我國入境、居留等法律規定並不了解,復未參與製作附表所示銷售訓練計畫合約、履行服務協議等文書,被告丙○○○○等10人在臺目的僅係工作謀生,就ROBENJEREMYJOSEPH是否有取得美國L’CORE公司、英國MELLE公司、英國LASIDORE公司或美國PREDIRE公司代理授權辦理銷售訓練計畫或履行服務協議,則非其等所問,被告丙○○○○等10人更無查核確認權限,是R0BENJEREMYJOSEPH為附表所示偽造印文、署押等情,當無從知悉。另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丙○○○○等10人與R0BENJEREMYJOSEPH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無法排除其等僅依R0BENJEREMYJOSEPH指示提供資料,主觀上應無本案犯行之故意,是被告丙○○○○等10人之辯解應堪採信,自難遽令被告丙○○○○等10人擔負上開罪責。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能證明被告卯○○等13人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故意,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卯○○等13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之確信,自應為被告卯○○等13人無罪之諭知。
七、沒收: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外,被告偽造之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74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21「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欄所示
之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之文書部分,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則不另諭知沒收。其餘扣案物(不含偽造之英國MELLE公司印章及美國PREDIRE公司印章),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或屬於犯罪行為人者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檢察官亦未指明事證釋明聲請沒收之理由,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王巧玲、李明哲、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姓名犯罪事實(偽造之文書、印章、簽名標示)共犯證據名稱及出處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1丙○○○○1、107年11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及辰○○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在伊黎瑪雅公司,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丙○○○○於107年11月20日至108年2月17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偽造丙○○○○父母親署押製作107年11月14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不實表示「同意丙○○○○在伊黎瑪雅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雇用」,足以生損害於丙○○○○父母親;3.復由辰○○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丙○○○○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丙○○○○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11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28341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11月20日至108年2月17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08年4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丙○○○○父母親署押製作108年4月30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加蓋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不實表示「同意丙○○○○在百優樂克斯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雇用」,足以生損害於丙○○○○父母親;2.復將「工作類別:B.僑外投資主管」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丙○○○○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5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丙○○○○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5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80573號函核發聘僱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5月24日至109年5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百優樂克斯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丙○○○○於108年10月19日以免簽證方式入臺,並向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丙○○○○於108年11月19日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入臺居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領事事務局核發單次90天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8TPE006631號),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4、嗣丙○○○○取得上開單次90天停留簽證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8年11月21日連同丙○○○○護照、單次90天停留簽證影本、前開工作許可、在職證明書等文件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丙○○○○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丙○○○○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8年11月21日至109年5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辰○○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丙○○○○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聘僱合約書、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8年5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80573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卯○○於杰爾公司辦公室電腦主機內之檔案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87至509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丙○○○○(1)110年10月26日14時3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65頁至第370頁)(2)111年9月13日10時14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13頁至第317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1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291頁至第296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三)被告葉葦婷(1)110年12月3日15時4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39頁至第342頁)(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98至399、411頁)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署押4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389至390、455頁)2甲○○○○○○1、106年9、10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及癸○○(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在伊黎瑪雅公司,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甲○○○○○○於106年10月13日至107年1月10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另由癸○○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甲○○○○○○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10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甲○○○○○○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10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46532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10月17日至107年1月1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06年12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伊黎瑪雅公司,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製作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101年4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期間,聘請甲○○○○○○為行銷公關人員」,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106年9月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甲○○○○○○完成L'COREPARIS全球團隊化妝品產品培訓師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復由癸○○(另為不起訴處分)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甲○○○○○○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12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甲○○○○○○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56842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12月15日至109年12月6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卯○○即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甲○○○○○○,再由甲○○○○○○於107年3月23日,在以色列臺拉維夫,持向外交部駐臺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以色列代表處)申請入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以色列代表處核發單次居留簽證(簽證號碼:107TLV000024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甲○○○○○○再於107年4月10日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居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甲○○○○○○已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4、甲○○○○○○入境後,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以甲○○○○○○護照及單次居留簽證影本、前開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及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7年4月23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甲○○○○○○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7年4月10日至109年12月6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甲○○○○○○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6年10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46532號函、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聘僱合約書、勞動部106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56842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3至137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甲○○○○○○(1)110年10月26日15時1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551頁至第556頁)(2)111年9月13日11時5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25頁至第328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7)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8)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9至30頁)⒊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5至18頁)3丑○○1、108年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丑○○於108年7月1日至9月28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美國L'CORE公司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製作108年5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丑○○完成L'CORE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3.復由子○○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丑○○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7月間,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丑○○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7月10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586467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7月10日至9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08年10、11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108年5月31日受訓課程綱要,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不實表示「丑○○參與L'CORE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之課程內容」,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前述偽造之美國L'CORE公司108年5月31日參與證書、聘僱在臺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表、丑○○護照及居留證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丑○○於實踐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丑○○於澳門海星中學高中畢業證書、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丑○○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12月11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96771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12月11日至110年10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於108年12月26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丑○○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丑○○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延長至110年10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子○○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被告丑○○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108年5月31日課程綱要、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聘僱在臺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表、被告丑○○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實踐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表、被告丑○○於澳門海星中學高中畢業證書、聘僱合約書、勞動部108年12月11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96771號函、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移民署之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資料、被告卯○○於杰爾公司辦公室電腦主機內之檔案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25至554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張嘉瑩(1)110年10月26日14時17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13頁至第418頁)(2)111年9月13日11時51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57頁至第360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三)被告子○○(1)110年11月16日10時41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13頁至第317頁)(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8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93頁至第300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61頁)⒊美國L'CORE公司之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71至472頁)⒋美國L'CORE公司2019年5月31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429、469至470頁)4戊○○○○(另行通緝)1、109年8月間,ROBENJEREMYJOSEPH、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甲○○○○○○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及甲○○○○○○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總經理OKANINEDAVID署押、加蓋艾爾瑞公司及甲○○○○○○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戊○○○○於109年9月25日至12月22日期間至臺灣協助艾爾瑞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DAVID、MELL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戊○○○○護照影本、甲○○○○○○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9月3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戊○○○○履行MELLE公司與艾爾瑞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9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10962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9月25日至同年12月22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嗣艾爾瑞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戊○○○○,再由戊○○○○於109年9月間在巴西持向外交部駐聖保羅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聖保羅辦事處)申請入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聖保羅辦事處核發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9SAO000308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戊○○○○再於109年9月27日自巴西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戊○○○○已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3、109年12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董事ALANKIM署押製作108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3年12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戊○○○○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KIM、MELLE公司;2.偽造MELLE公司董事WOLFGANGHASON署押製作105年7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戊○○○○已經完成了BONAGE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HASON、MELL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戊○○○○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12月7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戊○○○○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47123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2月23日至112年12月22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4、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9年12月21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戊○○○○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戊○○○○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9年12月21日至112年12月21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甲○○○○○○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被告戊○○○○護照影本、被告甲○○○○○○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9年9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10962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查詢等資料、MELL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9年12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47123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581至卷三第111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戊○○○○(1)110年10月26日14時5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565頁至第570頁)(2)111年9月13日14時25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73頁至第377頁)(3)113年5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221頁)被告未到庭(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英國MELL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3至16頁)⒊MELLE公司2019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ALANKIM署押1枚)、2016年7月31日參與證書(WOLFGANGHA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589至595頁)5庚○○○○○○○○○○○○1、107年12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及辰○○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庚○○○○○○○○○○○○為產品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106年1月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庚○○○○○○○○○○○○完成L'CORE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復由辰○○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庚○○○○○○○○○○○○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12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庚○○○○○○○○○○○○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12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30672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12月25日至109年11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庚○○○○○○○○○○○○,再由庚○○○○○○○○○○○○於108年4月18日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在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外交部核發單次90天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8TPE002051號)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3、嗣庚○○○○○○○○○○○○取得上開單次90天停留簽證後,再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庚○○○○○○○○○○○○於108年4月24日,持其護照及單次90天停留簽證影本、前開工作許可、職務證明書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庚○○○○○○○○○○○○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8年4月24日至109年11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4、109年12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與庚○○○○○○○○○○○○簽署聘僱合約書,再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前述偽造之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庚○○○○○○○○○○○○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12月21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庚○○○○○○○○○○○○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12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93149940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2月24日至112年11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5、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庚○○○○○○○○○○○○,於110年3月5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庚○○○○○○○○○○○○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庚○○○○○○○○○○○○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3月5日至111年3月5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辰○○一、非供述證據: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庚○○○○○○○○○○○○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7年12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30672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09年11月18日聘僱合約書、勞動部109年12月24日勞動發事字第1093149940號函、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至85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庚○○○○○○○○○○○○(1)111年9月13日15時1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393頁至第397頁)(2)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3)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4)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5)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三)被告葉葦婷(1)110年12月3日15時4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39頁至第342頁)(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在職證明(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2017年1月1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至26頁)6丁○○○○○(另行通緝)1、107年6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及癸○○(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丁○○○○○於107年7月26日至10月23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另由癸○○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丁○○○○○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6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丁○○○○○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6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02973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7月26日至10月23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07年8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102年3月1日至107年7月20日期間,聘請丁○○○○○為產品經理」,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107年7月20日參與證書(起訴書誤為106年,由本院逕予更正),不實表示「丁○○○○○完成L’CORE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L'CORE公司;3.復由癸○○(另為不起訴處分)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丁○○○○○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聘僱合約書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8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丁○○○○○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8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22843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8月22日至110年8月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伊黎瑪雅公司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丁○○○○○,再由丁○○○○○於107年9月間在泰國曼谷,持向外交部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泰代表處)申請入臺居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泰代表處核發單次居留簽證(簽證號碼:107BKK505118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丁○○○○○再於107年10月2日自泰國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丁○○○○○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4、丁○○○○○入境後,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丁○○○○○於107年10月18日連同其護照、單次居留簽證影本、前開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丁○○○○○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丁○○○○○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7年10月2日至110年8月8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丁○○○○○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勞動部107年8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22843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93至356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丁○○○○○(1)110年11月16日15時33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81頁至第286頁)(2)111年9月13日15時5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05頁至第408頁)(3)113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459頁至第460頁)被告未到庭(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10至311頁)⒊美國L'CORE公司在職證明(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2018年7月20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98至301頁)7乙○○○○○○○○○○107年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及癸○○(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乙○○○○○○○○○○於107年9月29日至12月25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另由癸○○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乙○○○○○○○○○○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7年9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乙○○○○○○○○○○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7年9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608154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7年9月29日至12月25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乙○○○○○○○○○○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83至452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乙○○○○○○○○○○(1)110年11月10日10時1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71頁至第376頁)(2)111年9月13日16時16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21頁至第424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388至389頁)8壬○○1、106年3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及伊黎瑪雅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江小姐」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壬○○(NGKALING)於106年4月15日至7月13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復由「江小姐」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壬○○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3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壬○○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4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16827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4月15日至7月13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08年6、7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子○○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壬○○於108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製作108年5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壬○○完成L’CORE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3.復由子○○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壬○○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7月間,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壬○○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7月8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586477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8月1日至10月2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子○○伊黎瑪雅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江小姐」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壬○○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8年7月8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586477號函(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479至538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吳嘉玲(1)110年11月16日10時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467頁至第471頁)(2)111年9月13日16時45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31頁至第434頁)具結(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三)被告子○○(1)110年11月16日10時41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313頁至第317頁)(2)111年4月14日15時42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135頁至第139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8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93頁至第300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501至502頁)⒊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2019年5月31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489至495、516至519頁)9辛○○○○1、106年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伊黎瑪雅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江小姐」持伊黎瑪雅公司中文印章用印,由「江小姐」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辛○○○○於106年5月1日至7月29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辛○○○○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4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辛○○○○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5月15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24063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5月15日至7月2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06年7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癸○○(另為不起訴處分)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先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106年6月2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L’CORE公司於99年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辛○○○○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製作104年7月2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辛○○○○完成L’COREPARIS全球團隊化妝品產品培訓師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3.復由癸○○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辛○○○○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6年7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辛○○○○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6年8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34261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6年8月9日至109年7月25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伊黎瑪雅公司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辛○○○○,再由辛○○○○於106年9月間在泰國曼谷,持向外交部駐泰代表處申請入臺居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泰代表處核發單次居留簽證(簽證號碼:106BKK504787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來臺簽證之正確性。辛○○○○再於106年10月2日自泰國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辛○○○○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4、辛○○○○入境後,由伊黎瑪雅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辛○○○○於106年10月20日連同其前開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辛○○○○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辛○○○○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6年10月2日至107年10月2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辛○○○○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勞動部106年8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34261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571至卷五第59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辛○○○○(1)110年11月10日10時1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559頁至第564頁)(2)111年9月13日17時30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43頁至第446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8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93頁至第300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ASAFHASSON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1至22頁)⒊美國L'CORE公司2017年6月20日在職證明(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2015年7月20日參與證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9至12頁)10己○○○(盧奕苓)110年4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製作110年4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5年3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期間,聘請己○○○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PARTOUCHE、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製作110年4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己○○○完成BONAGESKINCAR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PARTOUCHE、MELL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己○○○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6月4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惟經勞動部審查後以110年6月16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52009號函不予核發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在職證明、參與證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被告己○○○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81至172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己○○○(1)110年11月10日9時50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67頁至第71頁)(2)111年9月13日18時7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55頁至第459頁)具結(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英國MELLE公司2021年4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PARTOUCHE署押1枚)、2021年4月30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PART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81至85頁)11寅○○108年9月間,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之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艾爾瑞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寅○○於108年10月5日至109年1月1日期間至臺灣協助艾爾瑞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G(履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寅○○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及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9月間,以郵寄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寅○○履行L'CORE公司與艾爾瑞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惟經勞動部審查後以108年11月18日勞動發事字第1080595614號函不予核發履約工作許可。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被告寅○○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191至241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被告寅○○(1)110年11月16日10時7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177頁至第181頁)(2)111年9月13日18時46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485頁至第488頁)具結(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7)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199、232頁)⒊美國L'CORE公司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25頁)12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另行通緝)1、110年2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LANKIM署押製作109年8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KIM、MELLE公司;2.偽造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WOLFGANGHASON署押製作109年7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於英國完成了完成BONAG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HASON、MELL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2月17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2月22日勞動發事字0000000000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3月5日至113年3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卯○○再以前開許可、不實職務證明書、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護照影本及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入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同意其入境,居留期間為109年8月28日至111年8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未經許可而入境我國。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POLLACMIZRAHIDANIELBETZALEL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2月22日勞動發事字0000000000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53至186頁)二、供述證據:(一)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文⒉英國MELLE公司2020年8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KIM署押1枚)、2020年7月31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KIM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59至162頁)13YONALIDOR(另行通緝)1、110年3月間,ROBENJEREMYJOSEPH、時任美斯金公司負責人之ADIRYOSFIAN授權卯○○持美斯金公司及ADIRYOSFIAN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總經理OKANINEDAVID署押,加蓋美斯金公司及ADIRYOSFIAN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ADIRYOSFIAN於110年4月1日至6月28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美斯金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DAVID、MELLE公司;2.另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YONALIDOR護照影本、ADIRYOSFIAN護照影本、美斯金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3月24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YONALIDOR履行MELLE公司與美斯金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4月1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2868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6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10年7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中、英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製作110年4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5年3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期間,聘請YONALIDOR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PARTOUCHE、MELLE公司;2.偽造英國LASIDOR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製作108年11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YONALIDOR於英國完成了LASIDORECOSMETICS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PARTOUCHE、LASIDORE公司;3.另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YONALIDOR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7月20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YONALIDOR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7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2516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7月23日至113年6月28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該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10年9月9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YONALIDOR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YONALIDO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9月9日至112年9月9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ADIRYOSFIAN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同案被告YONALIDO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ADIRYOSFIAN護照影本、美斯金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4月1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2868號函、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7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2516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06至322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YONALIDOR(1)110年10月26日14時18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191頁至第198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英國MELL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19至220、225至227頁)⒊英國MELLE公司2021年4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PARTOUCHE署押1枚)、英國LASIDORE公司2019年11月30日參與證書(英國LASIDORE公司印文1枚、AVISHAIPART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240至243、319至322頁)14BENYOSEFLIORYOSEF1、108年3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BENYOSEFLIORYOSEF於108年3月27日至6月23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YOSEFLIORYOSEF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3月間,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BENYOSEFLIORYOSEF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3月19日勞動勞發事字第1082561181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8年3月27日至6月23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10年1、2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在杰爾公司上址,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LANKIM署押製作109年8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BENYOSEFLIORYOSEF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KIM、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WOLFGANGHASON署押製作108年6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BENYOSEFLIORYOSEF完成BONAGE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HASON、MELLE公司;3.復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YOSEFLIORYOSEF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2月2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BENYOSEFLIORYOSEF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2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04774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3月1日至113年2月2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連同BENYOSEFLIORYOSEF護照影本、前開工作許可及職務證明書,於110年2月26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BENYOSEFLIORYOSEF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BENYOSEFLIORYOSEF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09年11月16日至111年11月16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BENYOSEFLIORYOSEF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以110年2月9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04774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341至407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BENYOSEFLIORYOSEF(1)112年8月23日18時30分警詢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93頁至第96頁)(2)112年8月23日19時51分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3)113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審訴字第542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4)113年5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被告未到庭(5)113年5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47頁至第53頁)(6)113年5月9日審判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75頁至第129頁)(7)113年5月9日審判筆錄(113年度訴字第437號卷第133頁至第170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357至358頁)⒊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⒋英國MELLE公司2020年8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KIM署押1枚)、2019年6月30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WOLFGANGHA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二第383至386頁)15ELDARAFMOR(另行通緝)1、110年8月間,ROBENJEREMYJOSEPH、時任百納吉公司負責人孟翎授權卯○○持百納吉公司及孟翎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總經理OKANINEDAVID署押、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加蓋百納吉公司及孟翎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ELDARAFMOR於110年8月11日至11月7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百納吉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DAVID、MELL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ELDARAFMOR護照影本、孟翎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百納吉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8月16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ELDARAFMOR履行MELLE公司與百納吉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8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7645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8月23日至11月7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嗣百納吉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由卯○○以不詳方式將履約工作許可交予ELDARAFMOR,由ELDARAFMOR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10年8月24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ELDARAFMOR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ELDARAFMO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孟翎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ELDARAFMO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孟翎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百納吉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8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67645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43至178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ELDARAFMOR(1)110年11月16日14時1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17頁至第12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英國MELLE公司之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147至149頁)16MUNOZIBLANCOESTHER(另行通緝)1、109年7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總經理OKANINEDAVID署押、加蓋百優樂克斯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MUNOZIBLANCOESTHER於109年7月20日至10月16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百優樂克斯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MELL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MUNOZIBLANCOESTHER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7月30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MUNOZIBLANCOESTHER履行MELLE公司與百優樂克斯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8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01252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8月7日至10月16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嗣百優樂克斯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由卯○○以不詳方式將履約工作許可交予MUNOZIBLANCOESTHER,並由百優樂克斯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09年8月13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MUNOZIBLANCOESTHER在臺延長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MUNOZIBLANCOESTHE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MUNOZIBLANCOESTHE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百優樂克斯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9年8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01252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223至356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MUNOZIBLANCOESTHER(1)110年11月10日10時36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211頁至第216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英國MELL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227至229頁)17BENSHABATOMER(另行通緝)1、109年9、10月間,ROBENJEREMYJOSEPH及時任美斯金公司負責人YOSFIANADIR授權卯○○持美斯金公司及YOSFIANADIR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董事OKANINEDAVID署押,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BENSHABATOMER於109年11月13日至110年2月9日期間至臺灣協助美斯金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OKANINEDAVID及MELL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SHABATOMER護照影本、YOSFIANADIR護照影本、美斯金公司設立文件,於109年10月12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BENSHABATOMER履行MELLE公司與美斯金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9年10月21日勞動發事字第1092632780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1月13日至110年2月9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嗣美斯金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卯○○即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BENSHABATOMER,由BENSHABATOMER於109年11月4日,在以色列臺拉維夫,持向外交部駐以色列代表處申請入臺停留簽證而行使之,因此取得駐以色列代表處核發單次180天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9TLV000141號),足以生損害於駐外機關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BENSHABATOMER再於109年11月17日自以色列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持上開停留簽證,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查而行使之,使查驗人員誤信BENSHABATOMER已合法取得許可,而同意其入境。3、110年3月間,ROBENJEREMYJOSEPH續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LANKIM署押製作109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BENSHABATOMER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LANKIM、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董事WOLFGANGHASON署押製作107年9月30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BENSHABATOMER於英國完成了BONAG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WOLFGANGHASON、MELLE公司;3.復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BENSHABATOMER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3月26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BENSHABATOMER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3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4169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4、嗣杰爾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卯○○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交由BENSHABATOMER於110年4月1日連同其護照、單次180天停留簽證影本、前開工作許可、不實在職證明書等文件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BENSHABATOMER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ADIRYOSFIAN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同案被告BENSHABATOMER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3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34169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77至464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BENSHABATOMER(1)110年11月19日11時2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65頁至第370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英國MELL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OKANINEDAVID署押1枚)、服務協議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81至384頁)⒊英國MELLE公司2020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ALANKIM署押1枚)、2018年9月30日參與證書參與證書(WOLFGANGHA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三第390至395頁)18OZERIRONALD(另行通緝)1、110年3、4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杰爾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製作109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MELLE公司於104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0日期間,聘請OZERIRONALD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銷售經理」,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PARTOUCHE、MELLE公司;2.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董事AVISHAIPARTOUCHE署押製作109年10月31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OZERIRONALD於英國完成了BONAGE全球團隊膚質檢定銷售技術培訓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AVISHAIPARTOUCHE、MELLE公司;3.復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OZERIRONALD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於110年4月28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OZERIRONALD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5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44151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5月15日至113年5月14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110年9月間,ROBENJEREMYJOSEPH、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甲○○○○○○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中文印章及甲○○○○○○印章用印,由卯○○與OZERIRONALD簽署聘僱合約書,再將「工作類別:A.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前述偽造之英國MELLE公司109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109年10月31日參與證書、OZERIRONALD護照影本、甲○○○○○○護照影本、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由艾爾瑞公司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朱小姐」於110年9月24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OZERIRONALD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10年9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89117號函核發聘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10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3、嗣艾爾瑞公司取得上開工作許可後,由艾爾瑞公司不詳員工填具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於110年10月6日持向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申請OZERIRONALD在臺居留而行使之,使移民署人員誤信OZERIRONALD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居留資格,居留期間為110年10月6日至112年10月6日,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甲○○○○○○卯○○艾爾瑞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朱小姐」一、非供述證據:在職證明、參與證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OZERIRONALD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杰爾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5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44151號函、聘僱合約書、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艾爾瑞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10年9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2689117號函、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113至202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OZERIRONALD(1)110年11月16日10時32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99頁至第105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英國MELLE公司2020年11月30日在職證明(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PARTOUCHE署押1枚)、2020年10月31日參與證書(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VISHAIPARTOUCHE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117至123頁)19ZHENGMINSHIRENA(另行通緝)1、108年12月間,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1.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長ASAFHASSON署押、加蓋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L'CORE公司將派遣ZHENGMINSHIRENA於109年1月15日至4月12日期間至臺灣協助伊黎瑪雅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生損害於ASAFHASSON、L'CORE公司;2.復將「工作類別:G.履約工作」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中,再連同ZHENGMINSHIRENA護照影本、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於108年12月19日,以線上檔案傳輸方式,一併提出向勞動部申請ZHENGMINSHIRENA履行L'CORE公司與伊黎瑪雅公司之履約工作許可而行使之,因此取得勞動部以108年12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630270號函核發履約工作許可,許可期間為109年1月15日至4月12日,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2、嗣伊黎瑪雅公司取得上開履約工作許可後,由卯○○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工作許可交予ZHENGMINSHIRENA,再由ZHENGMINSHIRENA於108年12月間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在臺停留簽證(簽證號碼:108TPE007797號)而行使之,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誤信ZHENGMINSHIRENA已合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審核通過其在臺120天停留資格,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核發外國人在臺簽證之正確性。ROBENJEREMYJOSEPH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雇主聘僱外國人專業人員許可申請書、同案被告ZHENGMINSHIRENA護照影本、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護照影本、伊黎瑪雅公司設立文件、勞動部108年12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082630270號函、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及外人簽證檔等資料、被告卯○○與同案被告ROBENJEREMYJOSEPH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23至271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ZHENGMINSHIRENA( 鄭民詩 )(1)110年11月10日10時48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之2第39頁至第44頁)(2)112年8月30日20時8分警詢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51號卷第7頁至第9頁)(3)112年8月30日21時54分偵訊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51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4)113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審訴字第542號卷第57頁)被告未到庭(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偽造美國L'CORE公司印文⒉美國L'CORE公司銷售訓練計畫合約(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1頁)⒊美國L'CORE公司服務協議書(美國L'CORE公司印文1枚、ASAFHASSON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四第233頁)20ABGARIANELLAARIELA(另行通緝)109年7月間,ROBENJEREMYJOSEPH、時任艾爾瑞公司負責人甲○○○○○○授權卯○○持艾爾瑞公司中文印章及甲○○○○○○印章用印,由卯○○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印文及執行董事ALANKIM署押、加蓋艾爾瑞公司及甲○○○○○○印章,製作銷售訓練計畫合約、服務協議書,不實表示「MELLE公司將派遣ABGARIANELLAARIELA於109年7月20日至10月16日期間至臺灣協助艾爾瑞公司員工提升銷售技能」,足以生損害於ALANKIM、MELLE公司。ROBENJEREMYJOSEPH甲○○○○○○卯○○一、非供述證據:銷售訓練計畫合約、同案被告ABGARIANELLAARIELA護照影本、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專業外國人詳細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59至270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ABGARIANELLAARIELA(1)110年11月10日10時4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47頁至第251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英國MELL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銷售訓練計畫合約(英國MELLE公司印文1枚、ALANKIM署押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61頁)21GARFIELDAKI(另行通緝)109年初,ROBENJEREMYJOSEPH授權卯○○持伊黎瑪雅公司及ROBENJEREMYJOSEPH中文印章用印,由卯○○、甲○○○○○○偽造美國PREDI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108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不實表示「PREDIRE公司於103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聘請GARFIELDAKI為訓練員後來晉升為經理」,足以生損害於PREDIRE公司;2.偽造美國PREDIRE公司印章印文製作107年5月15日參與證書,不實表示「GARFIELDAKI完成PREDIREPARIS全球團隊銷售技術培訓員規定的出勤要求」,足以生損害於PREDIRE公司。ROBENJEREMYJOSEPH卯○○甲○○○○○○一、非供述證據:在職證明、參與證書、同案被告GARFIELDAKI護照影本、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申請案、機場出入境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簽證等資料、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專業外國人詳細資料、臺北市專勤隊蒐證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89至310頁)二、供述證據:(一)同案被告GARFIELDAKI(1)110年11月16日13時6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77頁至第282頁)(二)被告卯○○(1)110年10月26日14時25分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81頁至第92頁)(2)111年9月13日19時33分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六第511頁至第515頁)(3)112年9月11日16時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卷第189頁至第197頁)(4)112年11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21頁)(5)113年1月1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1頁)(6)113年1月24日10時28分檢事官詢問筆錄(112年度偵緝字第2504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7)113年2月29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5頁)(8)113年5月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11頁至第65頁)具結(9)113年5月9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卷三第75頁至第112頁)具結⒈扣案之偽造美國PREDIRE公司印章(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一第99頁)⒉美國PREDIRE公司2019年12月31日在職證明(美國PREDIRE公司印文1枚)(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卷五第293至2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