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 劉陳繡松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被告 劉文山 兼訴訟代理人 朱劉玉霞 被告 劉俊宏
林彩霞 邱林 明月
林享宗 林鉅泩
曾文忠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正 被告 劉建宏
劉鐵吉
劉文林 林彬清 (即 劉欽清 之承受訴訟人)
劉仁民 (即劉欽清之承受訴訟人)
劉仁玉 (即劉欽清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志 (即劉欽清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蓉 (即劉欽清之承受訴訟人,遷出國外)
劉天民 (即劉欽清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瑞
劉林梅嬌 劉雨玫 劉文忠 劉鎮豪
劉英芳
劉家妃
劉佩青 劉新祥
劉宥翰
劉 蔡秀英
劉月珠
劉鎮銓
A1年籍資料詳附件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2年籍資料詳附件
A3年籍資料詳附件被告 劉文榜
劉炫文
羅黃春香 羅森光 羅永光 羅緣珠
羅秀樺 (原名:羅緁縈)
鍾羅喜妹
蕭煌香
蕭美香
陳正文 陳莉欣 陳子安 蕭彗羽 (原名: 蕭靖妏 )
蕭和興
羅雲招 邱羅雲蘭
黃羅雲珍 羅菊珍 林再綠 林柏蒼
林柏安
林柏仲
羅能雲
財政部國有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淑櫻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被告 黃正文
黃淑花 黃正學 黃敏昭 黃義昭 李黃志美 林 黃富美
黃寬昭 劉林永泉 劉秀山
劉榮山
劉銘山 劉智文 林淑珍 劉彥均
劉宸妤
鍾劉錦娣 古麗枝
古智明 古達明 受告知人 曾之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七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附表七有應受找補之共有人、應找補總金額、各應找補金額、應受找補之共有人、應受找補總金額、各應受找補金額欄欄位錯置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王碩禧法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