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治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治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等物,經鑑定後,其結果確實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各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試驗室鑑定書(聲請書誤載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周治孝之住居所地及扣案之毒品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凌晨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
○○巷0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5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查扣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剩之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等物;另其於同年4月10日晚間8時許,在其上開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1日凌晨5時30分許,因其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興中二路及中華四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時,其當場主動交付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剩之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等物;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09號裁定送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2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11月18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09號、111年度毒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橋頭地檢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及白色晶體等物,經送
請鑑定,其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試驗室109年5月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7650號、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69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各1份在卷可憑,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均屬違禁物,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各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共為零點參陸公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參伍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壹點捌柒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零點伍伍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零點伍伍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參點柒柒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壹點捌伍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零點伍伍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參點捌貳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壹點捌參公克)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壹點捌壹公克)1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零點伍伍公克)1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共為參點肆伍公克,檢驗後淨重為參零點肆肆公克)1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各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共為零點參肆公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參肆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