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詹德信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程居威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佑均 律師

被告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園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

被告 王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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