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陳文郁 債務人 吳佳玲 債務人吳 侑峻 債務人 陳玉 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佳玲前就讀明台中學時,邀同債務人 吳侑峻 、 陳玉指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76,7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佳玲自民國95年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8,16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吳侑峻、陳玉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梁永鐘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佳玲,吳│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6,691│侑峻,陳玉│2月01日起││七│││元│指││││├──┼───┼─────┼──────┼──────┼───────┤│2│新臺幣│吳佳玲,吳│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5,734│侑峻,陳玉│2月01日起││三七五│││元│指││││├──┼───┼─────┼──────┼──────┼───────┤│3│新臺幣│吳佳玲,吳│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5,736│侑峻,陳玉│2月01日起││六一│││元│指││││└──┴───┴─────┴──────┴──────┴───────┘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佳玲,吳│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6,691│侑峻,陳玉│1月02日起││七,逾期在六個│││元│指│││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吳佳玲,吳│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點3│││25,734│侑峻,陳玉│1月02日起││75,逾期在六個│││元│指│││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吳佳玲,吳│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5,736│侑峻,陳玉│1月02日起││六一,逾期在六│││元│指│││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