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0號原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五一號返還報酬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行為,原告主張對被告存有新台幣3,178,320元債權,並於本院對被告提起98年度訴字第335號返還報酬之訴訟,該案業經本院判決並由被告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51號審理中。
是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既以原告對被告是否存有債權為先決問題,本件裁判之全部或一部,即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51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