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