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 瑞芳 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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