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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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