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隆慶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