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丁○○
戊○○○以上二人兼甲○○法定代理人)
甲○○乙○○ 王宴柔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辛○○被告壬○○
(己○○庚○○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182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