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俊嘉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59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4,590元)。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高於新北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960元,請補正說明必要性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