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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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徐淑娟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雲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