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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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名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名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名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按:聲請書未及記載,應予補充)、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龔名訓前犯下列各案,先後為法院判處罪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均確定:
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4月(共6罪)、7月(共2罪)、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2月、3年、2年6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判決駁回上訴,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㈣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上揭㈡㈢㈣㈥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並與上揭㈠㈤所示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4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刑期合計有期徒刑13年4月,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11年7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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