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查報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如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