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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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麗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如有送達代收人,請一併陳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