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9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辛鏞宇選任辯護人吳武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鏞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辛鏞宇(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嫌疑重大,就涉犯上開二罪,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復經第一審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之重刑,經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其有「相當理由」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權實現之極大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確定之執行,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僅願以新台幣50萬元供具保,實難認可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