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秋榮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103年度審易字第880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恐嚇案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因聲請人患有C型肝炎合併肝纖維化,不宜舟車勞頓,且檢察官偵查中與告訴人一唱一和,無具體證據竟濫行起訴,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有人情牽絆,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為此請求將案件移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其所持其個人身體健康因素,並非適法之聲請移轉管轄理由,無論所稱是否屬實,經核既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難准許。又聲請人所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有人情牽絆,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云云,並未敘明具體事由及證據,其理由過於空洞,尚難採酌。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