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957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上與本票所載之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