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己○○反訴被告即原告甲○○
戊○○○乙○○丙○○丁○○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依職權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反訴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移轉所有權事件,原繳納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2,400元,嗣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應毋庸繳納(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350號),是反訴原告溢繳192,4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