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原告戊○○
庚○○己○○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被告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法定代理人辛○○住高雄市被告丙○○住台北市
甲○○住高雄市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民事第五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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