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7號債權人 許雅雯 債務人林倉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狀載本票金額總額共計新臺幣204,000元與補正狀所載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不符,就超過新臺幣204,000元部份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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