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1,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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