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黃小羭
被告 林亭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壢原金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
法官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黃小羭
被告 林亭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壢原金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
法官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