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黃小羭

被告 林亭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壢原金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

法官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