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湘羽
林秀美
一、債務人林秀美、林湘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湘羽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萬6,73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湘羽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20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200元│103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3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