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林瓊榮 即被告
林政衛 林相君林珈聿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3,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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