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家境貧寒,無力負擔原裁定之保證金,且被告之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正執行中,被告未滿4歲之幼子亟需聲請人照顧,爰聲請鈞院改命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4月2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3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當庭裁定限制被告之住居,停止被告之羈押。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其仍執上情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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