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通緝,經緝獲到案,本院認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