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許義妹(原名張義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許義妹於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汽車維修廠內,因 朱洪源 屢次向其催還先前借用之發電機,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持自備之西瓜刀自後抵住朱洪源,並對朱洪源恫稱:「我不砍你,我不姓張,你小心一點」等語,致朱洪源心生畏懼,被告古許義妹復持西瓜刀刀背戳朱洪源右下胸
3下,致朱洪源受有右側胸壁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古許義妹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古許義妹業於107年8月18日死亡,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7年8月24日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第4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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