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榮華
鄧金葉 陳○寶(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氏莊 原告陳○宏(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品潔 被告 黃家展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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