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陳怡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被告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兆民
鄭家樹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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