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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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罪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97號再抗告人 楊文欣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4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楊文欣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4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俏美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