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翁琦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52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游弘誠 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11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509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原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2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游弘誠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蔡孟珊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