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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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36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蔡孟珊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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