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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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9號聲請人 劉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劉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57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12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前述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