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呂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費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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