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帝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