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速偵字第1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內含錄音帶)、計算機壹臺、
鶴仙子六合手冊壹本、帳冊壹本、簽單貳張、現場監視器壹具,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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